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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治安案件的類型較為簡單,處理手段無非是警告、罰款和
拘留。可辦理刑事案件比辦理治安案件要復雜的多。刑事案件的辦理是有規定期限的。那么,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下文是辦理刑事案件各階段期限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
一、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
1、 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被不起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二、刑事案件偵查羈押階段
1、
拘留(最長37日):
(1)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
2、逮捕:
(1)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三、刑事案件審判階段
1、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
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
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辦理刑事案件各階段期限的知識,包括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偵查羈押階段以及審判階段。辦理刑事案件的階段不同,規定的期限也不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一般是一個月,遇到案件復雜的情況還可以延長。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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