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指當事人以夫妻名譽長期穩定共同生活。沒有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構成事實婚姻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的規定,你的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只能被認定為同居關系。沒有登記的就是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法律不管這樣的事情,所以這里就不涉及離婚的問題了。但是關于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法院會依法受理。
事實婚姻的存在形式有兩種: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因此,關于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
1. 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應在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妥善處理的條件下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予受理,并做調解和好工作,經調解和好的,則為其補辦結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登記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則應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離婚訴訟程序解決。按此種方式處理的事實婚姻,原則上只針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行之前的事實婚姻。
2. 凡是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或同居生活時間不長的,則認定為非法同居,其婚姻關系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關部門亦可強制其解除。自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如果發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糾紛,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從保護兒童和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出發,依照《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解釋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處理》。
3、對于長期同居的男女雙方,至起訴時如果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解決因感情不和的分手問題,同樣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分割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 安徽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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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溫.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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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朱效武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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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姜春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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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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