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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一般地域
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一般地域
管轄,又稱普通
管轄或一般
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
管轄。
由于當事人有原告與被告之分,所以要確定
管轄法院,還必須明確以哪一方的當事人所在地為標準。對此,一般地域
管轄的通行做法是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確認了這一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住居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 二十五條 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
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a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轄。
上述內容是我們為您整理編輯的有關民事訴訟的一般地域
管轄的相關內容,在民事訴訟中,國家有專門的法律章節來約束規范民事訴訟中的一般地域
管轄權的相關內容,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當事人如果提出
管轄權異議時,就必須按照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進行復議,上述內容是我們整理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民事訴訟的一般地域
管轄的內容節選,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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