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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一、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我國對事實婚姻并不是通過同居年限界定的,他的構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并且有共同生活的實質,表現為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為夫妻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只是缺少登記這一形式要件。
在我國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在新婚新法中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好象有點緩和,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登記的應補辦。由此看來目前實務中如對于事實婚姻起訴的,法院還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關系處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間真的發生了糾紛,還是先補辦登記比較好,因為補辦結婚登記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從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
94年以后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只能算是非法同居。
二、事實婚姻應該怎樣解決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形成的事實婚姻的處理
(1)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的,以及生兒育女或者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后,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具有與登記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的婚姻受法律保護。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不得自行解除事實婚姻關系,也不得與他人結婚。同時要責令事實婚姻的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事實婚姻的雙方當事人要求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應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妥善處理,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受理,并做調解工作,調解和好的,補辦結婚登記;調解無效的,登記
離婚。如果一方要求
離婚,或者雙方同意
離婚,但對子女、財產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應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
離婚程序辦理。
(2)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非法同居處理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后按照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1)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關系處理。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婚姻登記機關可令非法同居者脫離非法同居;公安機關可責令非法同居者解除非法同居,并對其予以處罰;人民法院可宣布解除非法“婚姻關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
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也就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即在追究事實重婚時,承認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同居時間較短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這種非法同居關系,當事人可自行解除,也可由有關部門強制解除。
如果非法同居的雙方對子女、財產發生糾紛的,應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有關
離婚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司法解釋處理。
在現代社會中,有很多男女,他們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認為彼此的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其實這個想法是錯誤的。而且此種關系一旦發生糾紛,解決起來就會比較麻煩,此時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的律師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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