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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于發生工傷事故的職工一般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單位愿意賠償違約金以及
工傷賠償金也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另外,如果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關系,也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下面我們為您總結了工傷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相關規定。
一、領取
工傷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職工傷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對于一到四級傷殘,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到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對這些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與這些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但并不意味著一到四級傷殘就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其一,這是勞動者的權利,可以選擇保留勞動關系,也可以選擇終止勞動關系。
其二,有相關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明確規定: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工傷殘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按照以下辦法處理,由此可見,對于一至四級傷殘,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可以單方提出。對于五級、六級傷殘,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于7至10級,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一,被評定為一至十傷殘的工傷職工都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只能由工傷職工單方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單方提出;
第三,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是: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二、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三、其他相關手續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2)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3)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如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處理等等。
總之,工傷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有很多。首先是工傷的特殊手續,即
工傷賠償金的賠償手續。然后還要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手續,這包括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書、社保轉移手續、失業登記等手續。對于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咨詢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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