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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目前,破產管理人制度尚未正式開始運行,在破產程序中事實上起管理人作用或者說實際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主體是清算組。從清算組清算實踐的情況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工作效率低、專業水平低。清算組在破產程序中尚未形成職業化的履職標準。清算組作為事實上的管理人,非職業化的情況非常嚴重,工作效率總體上不高。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破產工作的進程和效率。另一方面,實踐中的清算組組成情況比較復雜,成員可能來自政府部門、中介機構、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等等。其中有的人來自與破產有一定關聯的法律、會計等專業部門,有的來自與破產無關的非專業部門,二者都不是專業從事破產管理的職業主體,即便目前法律或會計等與破產有一定關聯的主體,其是否具備破產管理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知識也并不十分確定。因此,二者并非都適合履行破產管理人職責。
二是利益不超脫。清算組成員往往與原企業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甚至有直接的利益關系,很難確保立場的公正性、中立性或超脫性,從而使破產管理與清算過程中的債權人利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
三是債權人會議的監督權難以行使。由于清算組的組成與政府各部門有較為密切的聯系,因而,清算組的職能在某種程度上具有行政清算的色彩,使債權人會議對清算組的監督權受到非常不利的影響。在一些具體案件中,債權人會議的監督流于形式,事實上落空。
四是責任難以有效追究。我國現行法律較為關注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個人違法行為,在規制過程中較為注重嚴重違法行為以及觸犯刑法的行為。實踐中,對于嚴重違法以及觸犯刑法的個人追究責任法律依據尚可。但是,對于清算組的違法行為,例如,造成破產財產浪費、破產成本過高或者侵犯了有關權利人權利的行為,由于清算組是臨時組織,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破產程序終結后便告解散,因而無從追究責任。
五是成本控制差。這是現行清算活動中問題比較大的一個領域。有些破產企業已經負債累累,但清算組卻不能從善良管理人的角度對清算企業的各項支出作出對企業有利的計算。清算費用及工作報酬等支付不經濟,在破產實踐中已經成為常見現象。
六是破產財產處分不公平。我國企業破產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一些明顯低價評估變賣破產企業財產的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破產企業及其債權人的利益。
由此可知,處理破產企業
債權債務是清算組的重要職責,而在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是需要格外予以重視并及時解決的。從而國家應該完善相關體制以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另外破產清算人員在我國還相當匱乏,因此急需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清算人隊伍,保證破產清算工作的公正高效運作。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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