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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是什么?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合同都屬于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承擔相關的義務,或者付款,或者發貨。而對于合同當事人而言,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行使一些權利來維權。其中,不安抗辯權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那么民法典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是什么?下面我們跟隨我們具體了解下吧。
一、民法典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1)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2)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3)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由此可見,當合同屬于雙務合同,雙方互相負有義務,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出現明顯的履行困難時,一方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拒絕繼續執行合同,這就是民法典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當不安抗辯權行使之后,合同暫時中止,直到對方能夠順利償還債務的時候,合同才可以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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