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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追討的訴訟程序是怎么樣的,訴訟費用是多少?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進行債務追討。進行債務追討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找債務人還錢,另一種就是向法院起訴。大部分債權人都會選擇起訴。所以,我們在下文簡要分析一下債務追討的訴訟程序是怎么樣的和訴訟費用是多少?
債務追討的訴訟程序是怎么樣的和訴訟費用是多少?
(一、)債務追討的訴訟程序是怎么樣
1、選擇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
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 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后發生爭議糾紛,爭取并注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
管轄案件;二是事后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后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
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2、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3、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
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是理順
債權債務關系,提出書面
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
證券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4、申請破產還債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第204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采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序開始后,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5、申請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了使申請法院執行能及時得到批準和順利執行,債權人應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搜集債務人的有關存款、收入、財產的證據,為法院提出并實施執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據。
6、辦理公證債權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在一般的經濟活動中,合同雙方一般都以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這種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為此,債權人在協商還債的過程中,應先爭取辦理文書公證,并在公征的文書中明確所欠債務金額、償還債務時限,抵押擔保的財物或擔保人、計息辦法等事項。這樣,債務償還期限到后,對方當事人如不履行義務,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7、責任連帶
198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經)復(1989)1號文件,發出《關于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復》,十分明確地指出:企業法人代表因犯法被迫究刑事責任后,并不影響原單位的債務關系;所欠債務的單位若被上級撤銷,上級負有連帶責任,其所欠債務應由宣布撤銷的上級單位負責償還。
(二)債務追討的訴訟費用是多少?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債務追討的訟訴費,根據債務的具體數額來收取訴訟費,債務越大,收取的訴訟費越多,訟訴程序其實就和正常的訴訟程序并沒有什么差別。如果您再去網站委托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為您提供更好地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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