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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匯票的含義
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b、匯票的基本內容
匯票的基本內容一般有下列幾項:
(1)出票人(Drawer)。即簽發匯票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是銀行。
(2)受票人(Drawee)。又稱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3)受款人(Payee)。即受領匯票所規定金額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4)付的金額。
(5)付款的期限。
(6)出票日期和地點。
(7)付款地點。
(8)出標人簽字。
上述只是匯票的基本內容,一般為匯票的要項但并不是全部要項,按照各國
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要項必須齊全,否則受票人有權拒墳。匯票不僅是一種支付命令,而且是一種可轉讓的流通
證券。
匯票的種類
匯票可從不同的角度來分類
按匯票由誰開出,可分為銀行匯票(Banker`s Bill)和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
按照有地附屬單據,匯票可分光票(Clean Bill)和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
按照付款時間的不同,匯票分為即期匯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關于遠期匯票的付款時間,有以下幾種規定辦法:
(1)見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3)提單簽發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4)提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一張匯票往往可以同時具備幾種性質,例如一張商業匯票同時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單匯票;一張遠期的商業跟單匯票,同時又是銀行承兌匯票。
匯票的使用
匯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兌、付款等,如需轉讓,通常經過背書行為轉讓。匯票遭到拒付時,還要涉及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權利。
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填寫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和地點以及受款人等項目,經簽字交給受票人的行為。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提示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兩種。
承兌(Acceptance)
承兌是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付款人在匯票上寫明“承兌”字樣,注明承競日期,并由付款人簽字,交還持票人。
付款(Payment)
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示匯票時,付款人即應付款;對遠期匯票,付款人經過承競伯,在匯票到期日付款。
背書(Endorsement)
在國際市場上,匯票可以在
票據市場上流通轉讓,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標抬頭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被背書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經背書后,匯票的收款權利便轉 移給受讓人,匯票可以經過背書不斷轉讓下去。對于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以前后的背書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對出讓人來說,所有在他讓與以后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負有擔保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在國際市場上,一張遠期匯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巾現的銀行或金融公司,由它們將扣除一定巾現利息后的票款付給持有人,這就叫做貼現(Discount)
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蕩票要求承競俚,遭到拒絕承兌( 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付款(Disyonour by Non-Payment),均稱拒付,也稱退票。
除了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外,付款人拒而不同兇、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付款事實上已不可能時,也稱拒付。
當匯票被拒付時,最后的持票人有權向所有的“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為此,持票人應及時作成拒付證書(Protest),以作為向其“前手”進行追 索的法律依據。
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于見票時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承諾,簡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對受款人承諾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
票據。
本票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稱為商業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銀行簽發的稱為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銀行本票則都是即期的。在
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銀行本票。
支票(Cheque或Check)
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即存款人簽發給銀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簽發一定的金額,要求受票的銀行于見票時,立即支付一定金額給特定人或持票人。
出票人在簽發支票后,應負
票據上的責任和法律上的責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對收款人擔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銀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銀行出示支票要求付款時,就會遭到拒付。這種支票叫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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