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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尋釁滋事與搶劫罪,其實在某些地方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之所以《刑法》還要規定為兩個不同的罪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二者之間也是存在一些不一樣的地方。那究竟尋釁滋事與搶劫罪有哪些相同點,而區別又有哪些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尋釁滋事與搶劫罪有哪些相同點
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在主客觀方面有許多相似之處,應當依照兩罪的構成要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正確把握行為特征,準確界定兩罪的界限。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在有些具體案件中有許多相似之處:1、行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脅迫等方法;2、都有可能在客觀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等。
二、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不同點
1、從主觀方面看,搶劫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以暴力或暴力脅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是其主要的、終極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為其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出于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也可能采取強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的方式,但一般說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不是行為人的最主要的和終極目的,而是作為其尋求精神刺激,擾亂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2、從客觀方面看,搶劫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強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物。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無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釁,擾亂社會秩序。除了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還可能具體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一般發生在大庭廣眾之下的社會公共場所,其強拿硬要的手段在強度上比搶劫行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實施搶劫行為所要求的嚴重侵犯人身權利方法和以立即實施暴力為內容的脅迫方法以及與暴力方法強度相當的其他方法。行為人還常常通過滯留在現場炫耀武力、逞強耍威來達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3、從侵害的客體看,兩罪也不相同。搶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產權利和他人的人身權利;尋釁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會秩序。在通過了上文的分析介紹之后,您應該也已經知道尋釁滋事與搶劫罪之間的相同點和不同之處都有哪些了吧。其中雖然這二者都會有一定的暴力行為,但尋釁滋事罪的暴力程度是遠遠不及搶劫罪的,自然在最后的量刑處罰上面,對搶劫罪的處罰也是要重于對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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