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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訂婚和彩禮是千百年流傳下來的傳統習俗。雖然新中國時意欲廢除,但其還是頑強的在民間靠著廣泛的群眾基礎存活了下來。因此,后續我國的婚姻法對其也進行了一定的約束。那新婚姻法訂婚和彩禮的規定是什么?文中將會對此專門介紹。
什么是新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
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新婚姻法關于訂婚彩禮作何規定?
1、新中國成立后,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2、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為條件。3、《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
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
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對彩禮問題概括得很到位,即: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總結來說,我國雖然對彩禮和訂婚作出了一定的指導性意見,旨在逐漸減少關于一定情況下
離婚時彩禮退還的糾紛。但是關于訂婚,我國婚姻法主要是在大體內容上進行了規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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