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應如何處理產生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與拜某結婚時間不長,雖然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王某生活不能自理,神智不清,無法正常生活,從實際出發,離婚對雙方都是一種解脫。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不僅要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來界定,還要從實際出發,因此,在拜某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并無不妥。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關鍵不是法院判決準許離婚與否,而是無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被告是否同意,與本案無關。因此,在王某的母親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資格的情況下代理王某提起離婚訴訟,應駁回起訴。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首先,離婚請求必須由當事人一方親自提出。婚姻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其具有嚴格的身份專屬性。婚姻的締結與解除,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親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強迫和代理。可見,任何第三人(包括離婚訴訟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對他人的婚姻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的表示。
其次,無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他人代替本人提出離婚訴訟,所訴并非體現本人意志,屬無效的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離婚就屬于這樣一種情況,其意思表示必須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他人無權代理。
第三,原告的母親不具備法定代理人資格。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民法通則》第14條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見,本案被告拜某作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監護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監護權,并承擔對原告的撫養、監護職責。因此,在拜某不放棄配偶監護權,又沒有因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況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監護人的地位,行使監護權。只有被告拜某才具備法定代理人的資格,也只有在拜某主動提出離婚即放棄配偶監護權的前提下,原告的母親才能取得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本案中雖然拜某同意離婚,但其是作為被告的身份出現,在原告的母親無資格代理的情況下,代為提出離婚,也超出了監護范圍,其不僅沒有維護原告的婚姻權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權,形成了“包辦離婚”。因此,本案不應進入實體處理,而應駁回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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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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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士 執業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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