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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愿的。一般要先進行認定才能確定是否構成此罪,那究竟該如何認定聚眾淫亂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認定聚眾淫亂罪
首先,從犯罪客觀表現方式上加以區分。本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并非聚眾地與他人自愿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系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奸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
實踐中,對于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能否構成本罪存在爭議。這種行為雖然在表現現象上看似具有聚眾淫亂的特點,但結合犯罪的主客觀恃征來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構成特征。
從主觀方面看,雖然行為人嫖娼具有尋求下流無恥精神刺激的主觀動機,但對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為人賣淫的多名婦女而言則不是有此動機,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營利。
從客觀方面看,本罪多表現為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具有行為對象的非專一性特征。而多名婦女共向行為人賣淫行為,由其主觀動機、目的決定了他們之間并非是聚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亂的特征。
綜上分析,對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不能作為聚眾淫亂罪處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
行政處罰。
其次,從犯罪主體上區分,本罪的主體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這兩類人。因此對于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說,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對于大多數失足青少年來說,一般應對之實行教育挽救,不宜擴大打擊面。
二、聚眾淫亂罪是如何認定的
正確認定聚眾淫亂罪,需要劃清本罪與組織賣淫罪、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1、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眾犯罪,而后罪組織賣淫行為也具有聚眾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
其次,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為動機,而后罪行為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為多為利益所趨。
第三,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為內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間的性行為。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并不限于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為。
2、本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為社會管理秩序,由于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
首先,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眾淫亂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與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奸淫。
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于為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于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并不在于促成他人賣淫。
現實中要是公民構成聚眾淫亂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為聚眾淫亂被判刑,社會影響會非常惡劣,即使是出獄了,也會受到大眾的歧視或排擠。如果只是參與了這類行為,但是不屬于組織者、積極參加者的,一定要盡快委托專業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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