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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不可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有關,在工作簽訂時就需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一般勞動法中更多的規定是來讓勞動者享受更多的權利,而讓用人單位承擔更多的義務,但是有時候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危害勞動者權益,那什么情況不可解除勞動關系?下面就詳細介紹。一、試用期內?(一)單位可解除情況(應說明解除理由):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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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問題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首先,我們告訴您,集資詐騙罪的對象具有一定的廣泛性。被騙人數的廣泛性,也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點之一。其次,如果行為人以借款為名多次詐騙了眾多受害人,但每次詐騙的卻是特定個人或單位的錢款,即使受騙人數眾多,也不能認定為集資詐騙罪。所以,我們來看看集資詐騙罪問題的司法認定是怎么樣的。一、集資詐騙罪的概念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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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等于立案嗎? 一、退回補充偵查等于立案嗎?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下,已經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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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遺囑公證后是否還可以二次公正? 房產遺囑公證后是否還可以二次公正?可以進行二次公證,但再立遺囑也需要到公證處去公證,并申請撤銷原有的公證書。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査,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知囑公證書》。經公證的遺囑道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并加蓋公證機關公章,制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保存。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也須經過公證機關。同一繼承有幾個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以公證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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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拒不認罪能免于刑事處罰嗎? 現在社會犯罪事件時有發生,有的人是伙同別人一起犯案,同伙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同案犯,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我們可能會遇到主犯認罪,但是同案犯拒不認罪的情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那些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我們證據確鑿,能夠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其就要接受刑事處罰。【1】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于刑事處罰。【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