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公司債券應當載明的主要內容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的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三)債券的利率; (四)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凈資產額; (七)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八)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公司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提交的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的審批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予以批準;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申請,不予批準。 對已作出的批準如發現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應予撤銷。尚未發行公司債券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的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繳款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一)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二)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