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疫情管控措施期間,用人單位是否能夠以“因疫情影響無法辦理入職”為由取消錄用通知? 一般而言不得取消,如果擅自取消,用人單位將會存在承擔締約過失法律責任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錄用通知不代表實際建立勞動關系,應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然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的行為屬于《民法典》規定的要約行為 ·非因防疫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前往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的中高風險地區出差,勞動者有權拒絕嗎? 和抗疫需求無關或不是出于維護公共利益必需的出差,勞動者有權拒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鑒此,針對可能危害勞動者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的工作安排,用人單位應先行對可行性及必要性予以充分評估,并切實考慮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及勞動環境,同時應與勞動者進行充分溝通以了解勞動者的真實意愿。 ·居住權的設立 民法典實施之后,居住權被明確為一種法定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需要。居民可以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向世人公示權益的歸屬,具有很強的保障效力。如果此前沒有登記居住權,在民法典實施之后具備登記條件時,要及時登記正式設立,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同時需要明確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至第三百六十八條雖然規定居住權主要依據合同取得,并且在登記之時才算正式設立;但第三百七十一條還規定了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 ·夫妻一方經營個體工商戶所欠債務有誰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合同當事人不能按時履約時負有哪些義務? 合同當事人受到疫情影響不能履約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因受疫情影響發生履約障礙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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