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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離婚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處理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特別最近幾年房價瘋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一)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二)照顧無過錯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三)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采用競價方式解決 ·法院一般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分居滿兩年的,婚姻關系的存續問題 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按照《婚姻法》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夫妻一方造“假債務”的處理 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系、找親朋偽造欠條、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針對造價問題,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規定的不分、少分的不利法律 ·子女隨母方生活的情形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二)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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