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上市公司暫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 (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公司解散的條件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享有的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破產案件的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nbs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