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治安案件鑒定是否計入辦案期限 治安案件鑒定是否計入辦案期限一、治安案件鑒定是否計入辦案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十二、關于辦理治安案件期限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里的“鑒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公安機關 ·法院違法辦案怎么辦?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法院違法辦案怎么辦?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一、法院違法辦案怎么辦如果發現法院違法辦案怎么辦,可以根據該一審判決是否已經生效來處理:1、如果一審判決未生效的,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刑事案件為10天)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2、如果判決業已生效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請再審或進行申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程序 管轄權異議上訴程序一、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 ·間接證據與補強證據的區別是什么? 間接證據與補強證據的區別是什么?在罪案的發生時候,警察有可能找不到直接證據去對罪案定性,那么間接證據與補強證據在定罪的過程中就發生很大的作用了,那么如此相近的它們在定案過程中有什么區別呢?間接證據與補強證據的區別有幾個方面呢?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閱讀。一、間接證據具有獨立性,補強證據具有依賴性通過概念可以知道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具有依賴性;而補強證據是可以單獨證 ·第三人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三人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規定是怎樣的一、法律中關于第三人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規定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無鼓勵請求權第三人是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二條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二、關于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