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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是怎樣的 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是怎樣的在工作中,難免會和公司產生勞動爭議,假如與公司產生了勞動爭議那么就要通過司法機關進行仲裁,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那么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哪些?下面我們給您整理了一下有關這方面知識。一、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
·合同未規定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如何處理 合同未規定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如何處理一、合同未規定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如何處理當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而一方違約時,違約一方仍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雙方可就違約事項進行調解,當雙方當事人無法就合同爭議事項達到一致意見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合同履行相關條例的規定: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
·怎樣寫好醫療事故民事起訴書 怎樣寫好醫療事故民事起訴書一、醫療事故民事起訴書與普通民事起訴書的區別醫療事故民事訴訟書中總體上而言與普通民事起訴書區別不大,但是其在事實與理由部分與普通民事訴訟書相比更為復雜。事實和理由作為民事起訴書的核心部分,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當事人之間權益糾紛和爭議的重要依據。醫療事故民事起訴書中的事實理由部分應當針對訴訟請求,全面、客觀、詳細地闡明被告在醫療過程中的侵權事實。要寫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雙方糾紛的發生和發展情況。并且依據事實,分析出雙方糾紛的性質,被告在醫療過程中存在的過錯行為。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闡明理由,分清是非責任,以論證其訴訟請求的合情、合理、合法。二、醫療事故民事起訴書的基本格式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
·農村土地承包入股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入股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一、土地承包入股糾紛的解決方法1、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可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2、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進行的正常生產。二、土地承包入股法律規定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第四十九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
·勞動爭議仲裁員待遇如何 勞動爭議仲裁員待遇如何在生活中,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矛盾常有發生。對于勞動爭議,勞動者在起訴前需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員進行裁定。今天,就來和您談談勞動爭議仲裁員及其待遇的問題。一、如何成為勞動爭議仲裁員勞動爭議仲裁員是指曾任審判員的,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人。勞動仲裁員又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全職一般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兼職由工會組織、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律師等人員組成,一般不參與勞動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審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與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簽訂勞動合同,并由區屬人才機構深圳市優才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辦理人事代理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事宜。《勞動仲裁員聘任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勞動仲裁員(以下簡稱仲裁員)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調解書的性質以及書寫格式是怎樣的 調解書的性質以及書寫格式是怎樣的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司法生活中調解的應用都越來越廣泛。調解有時候能高效地解決事情。調解能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時間。那么到底調解是什么東西?調解書該怎么寫?調解書的性質又是什么?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解答相關的問題。以便您更好地了解調解。一、調解的定義: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我國調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調解的類型:(1)法院調解,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2)行政調解,即在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3)仲裁庭調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的調解。(4)群眾調解,即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疑罪從無新刑法的相關內容是什么 我國新刑法從199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疑罪從無原則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表明國家在刑法方面對人權的保護。今天我們就給您說說疑罪從無新刑法的相關問題。一、什么是“疑罪從無”所謂“疑罪從無”,就是指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追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訴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疑罪從無”是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對過去“疑罪從輕”、“疑罪從緩”的否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如第162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主要表現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確立
·襄陽市最新征地補償標準 襄陽市最新征地補償標準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標準(試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標準。一、搬遷補助費標準(一)住宅房屋每戶按被征收的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計發(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的搬遷補助費不足500元標準的,每戶按500元計發)。先遷至過渡房后又遷至安置房的,因需搬遷二次,按上述標準計發兩次搬遷補助費。(二)非住宅房屋一般情況下與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實行同一標準,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機器設備、大量物資等搬遷的,其搬遷所需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二、臨時安置
·《勞動監察保障條例》有哪些具體規定? 當勞動糾紛、企業違法用工情況出現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自己的職責受理投訴,并進行協調處理。《勞動監察保障條例》就是其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那么《勞動監察保障條例》具體內容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我們是怎么說的吧。勞動監察保障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
·工資福利糾紛是什么?由誰管轄? 當今社會,各行各業的競爭日益激烈。許多企業、公司為了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便相適應地建立了面向廣大員工的獨特的工資福利待遇制度。然而,勞動者有時卻會與用人單位發生福利爭議。那么工資福利糾紛是什么?由誰管轄呢?為您做簡要介紹。一、勞動福利待遇糾紛是什么意思福利待遇糾紛,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因為福利待遇問題而發生的糾紛。實踐中發生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一是勞動條件待遇,即執行國家有關工資、工時與休息休假、安全與衛生、勞動保護以及職業教育培訓等規定所發生的爭議;二是社會保險待遇,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待遇等;三是社會福利待遇,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用工單位給付勞動者的各項福利待遇。福利待遇糾紛是勞動條件待遇糾紛、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糾紛以外的糾紛。二、勞動福利待遇的內容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采用的非現金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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