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認定 |
| 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區別:本罪主體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及控股股東,而后者主體限于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單位不構成本罪 1。主觀方面,本罪為故意犯罪,后者為過失犯罪 1.。本罪核心是違背忠實義務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后者側重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失職被詐騙。 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區別:本罪針對上市公司內部人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而后者主要規制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運用客戶財產的行為,主體、客體及行為對象均有本質不同。 與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的區別:本罪側重于違反忠實義務導致上市公司整體利益受損,通常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后者則涉及行為人直接挪用或侵占單位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的客體更側重于單位資金所有權。。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定義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要件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標準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標準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情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故意殺人罪 ·遺失武器裝備罪 |
![]()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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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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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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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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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小東 律師 |
副主任 |
1385178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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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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