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8 法釋[2000]26號) 第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L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 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定義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構成要件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認定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立案標準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量刑標準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強奸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報復陷害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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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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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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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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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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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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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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