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定義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構成要件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認定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立案標準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量刑情節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故意殺人罪 ·劫持航空器罪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單位行賄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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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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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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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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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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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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