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商檢失職罪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搶劫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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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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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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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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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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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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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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