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釋 |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對罪名認定、情節標準等關鍵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罪名定義與核心要素: 該罪名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如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持倉變化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情節嚴重的行為.。 未公開信息的認定可參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司法機關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斷.。 “違反規定”的認定標準: “違反規定”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業規范中關于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機構的保密、禁止交易或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 1 “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認定: 司法機關需綜合以下因素判斷: 行為人是否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 信息獲取時間與他人交易時間的關聯性; 行為人與他人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利益關聯或交易終端關聯等; 交易品種、時間與未公開信息的一致性; 交易是否具有符合交易習慣、專業判斷等正當理由; 行為人對明示、暗示行為有無合理解釋。 。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定義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構成要件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認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立案標準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標準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信用證詐騙罪 ·破壞界碑、界樁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冒名頂替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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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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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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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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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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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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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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