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定義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構成要件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認定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立案標準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量刑情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擾亂法庭秩序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走私假幣罪 |
![]()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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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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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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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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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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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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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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