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騙購外匯罪的司法解釋 |
| 何謂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結售匯管理制度,關于該制度的行政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等。根據外匯管理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售匯一般包括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支付的售匯、非貿易非經營性質的售匯、個人的非貿易非經營性支付的售匯、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售匯以及資本項目下的售匯。售匯行為的對向性行為即購匯行為.。對正當購匯行為,外匯管理行政法律法規做出了明確規定: 其一,購匯場所的限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而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其二,購匯單證的限定.。外匯管理部門依購匯主體的不同、資本項目與經常項目的不同、進出口項下貿易結算方式的不同,規定了必須具有的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例如,適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提供信用證結算的有效商業單據。又如,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協議;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單、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及退匯證明.。 其三,購匯手續的限定。例如,財政預算內的境內機構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實行人民幣預算限額控制購匯。各用匯單位憑“非貿易外匯支出申請書”和人民幣支票,在核準限額下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外匯指定銀行根據申請書,經核對開戶證件和填寫金額無誤后售匯,同時銷減用匯單位賬戶內購匯人民幣限額;用匯單位不得超過限額購匯,外匯指定銀行不得超過限額售匯。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是構成騙購外匯罪的前提條件。.。 ●騙購外匯罪定義 ●騙購外匯罪構成要件 ●騙購外匯罪認定 ●騙購外匯罪立案標準 ●騙購外匯罪量刑標準 ●騙購外匯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遺棄傷病軍人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
![]() 顧小東 律師 |
副主任 |
1385178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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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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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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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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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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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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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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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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