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釋〔2022〕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 ●集資詐騙罪定義 ●集資詐騙罪構成要件 ●集資詐騙罪認定 ●集資詐騙罪立案標準 ●集資詐騙罪量刑標準 ●集資詐騙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 虛假訴訟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侵占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
![]()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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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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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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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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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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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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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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