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逃避追繳欠稅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妨礙追繳欠稅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動機并不影響逃避追繳欠稅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逃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為。《稅收征管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近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說明因合法理由欠稅是允許的。所以,逃避追繳欠稅顯然是指故意拖欠;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 4、無法追繳的入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 ●逃避追繳欠稅罪定義 ●逃避追繳欠稅罪認定 ●逃避追繳欠稅罪立案標準 ●逃避追繳欠稅罪量刑標準 ●逃避追繳欠稅罪量刑情節 ●逃避追繳欠稅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枉法仲裁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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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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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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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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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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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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