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騙取出口退稅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數額較大):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義 ●騙取出口退稅罪構成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認定 ●騙取出口退稅罪立案標準 ●騙取出口退稅罪量刑情節 ●騙取出口退稅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虐待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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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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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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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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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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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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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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