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侵犯著作權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1998年12月23日 法釋[1998] 30號)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個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個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中規(guī)定的“復制發(fā)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復制、發(fā)行或者既復制又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2004年12月22日 法釋[2004] 19號)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shù)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shù)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第十一條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jié)錄) (2007年4月5日 法釋[2007] 6號)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shù)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復制品數(shù)量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fā)行”,包括復制、發(fā)行或者既復制又發(fā)行的行為.。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發(fā)行”。 非法出版、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xiàn)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shù)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shù)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shù)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侵犯著作權罪定義 ●侵犯著作權罪構成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認定 ●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 ●侵犯著作權罪量刑標準 ●侵犯著作權罪量刑情節(jié) ●相關罪名: ·虛假廣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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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zhí)業(yè)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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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zhí)業(yè)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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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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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91344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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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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