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強迫交易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情節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情節特別嚴重: 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參照追訴標準酌情認定.。。 ●強迫交易罪定義 ●強迫交易罪構成要件 ●強迫交易罪認定 ●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 ●強迫交易罪量刑情節 ●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傳播淫穢物品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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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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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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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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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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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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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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