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立案標準 |
| 本條規定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又不同于奸淫幼女中幼女的性同意一律無效的情形,而是根據犯罪主體的身份情況作出區分,體現其特殊主體身份,“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更為準確,也能夠與傳統意義的“強奸罪”嚴格區別。規定的“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際上是負有特定照護職責的人員。.。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定義: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構成要件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認定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量刑標準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量刑情節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盜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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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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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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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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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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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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