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拘禁罪的處罰: (一)立案標準: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重大案件: 1、致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三)特大案件: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非法拘禁罪定義 ●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認定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罪量刑情節 ●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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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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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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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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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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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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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力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5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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