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綁架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這里的“財物”應從廣義上理解,不局限于錢財,也包括其他財產利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為人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等.。 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 ●綁架罪定義 ●綁架罪認定 ●綁架罪立案標準 ●綁架罪量刑標準 ●綁架罪量刑情節 ●綁架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資敵罪 ·分裂國家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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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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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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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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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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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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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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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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