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暴力取證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一)立案標準: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重大案件: 1、致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對五人以上暴力取證的; 4、造成冤、假、錯案的。 (三)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對七人以上暴力取證的; 3、致使無辜的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暴力取證罪定義 ●暴力取證罪構成要件 ●暴力取證罪認定 ●暴力取證罪立案標準 ●暴力取證罪量刑情節 ●暴力取證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強迫勞動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催收非法債務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偷越國(邊)境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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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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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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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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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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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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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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