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我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就是指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經濟和文化上的平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權利也就是這個意義上的平等權利.。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傳。所謂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種族、膚色、世俗的原因而產生的強烈憎恨。 所謂民族歧視,是指基于種族、膚色、世俗的理由而對人們進行區別、排斥、限制,意圖損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本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有:散發、公開陳列、張貼、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獲得文書,鼓吹暴力或種族仇恨的行為.。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動機十分卑劣的,如為了掩蓋自己的違法、犯罪行徑而煽動民族仇恨、歧視的; (2)煽動手段惡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謠等方式的; (3)多次進行煽動的; (4)煽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惡劣的; (5)煽動群眾人數較多,煽動性大的.。。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定義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認定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立案標準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量刑標準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量刑情節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開設賭場罪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聚眾斗毆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逃避商檢罪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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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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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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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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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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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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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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