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也就是國家郵電部門的干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站員、搬運員等,非郵電工作人員或雖屬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與郵件、電報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和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也侵害了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及信譽.。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郵件又分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給據郵件,是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所謂電報,是指由電信網路傳遞的符號、文字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個特點: 一是必須有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所謂私自開拆,是指非法擅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使封緘失效的行為,合法行為不在此限;所謂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撕毀、湮滅或拋棄,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團體。行為人只要實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構成本罪。 二是必須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郵電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毀棄郵報、電報,是能否構成本罪的重要標志。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則不以本罪論。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郵電工作人員利用營業、分揀、接發、押運、投遞等職務所賦予的職責條件,進行違背職責的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之便,不僅包括郵電部門的領導者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包括一般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活動的方便在內。在多數情況下,犯罪以后者居多。。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定義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認定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標準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量刑標準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量刑情節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戰時臨陣脫逃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丟失槍支不報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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