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報復陷害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楊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所謂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和其他黨政機關告發、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所謂申訴人,是指對于自己所受的處分不服,向原處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意見,要求改變原來處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人。申訴人并不限于受處分的公民本人,還包括為他人申訴的其他公民。 所謂批評人,是指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缺點、錯誤或思想作風,提出批評意見的人.。 所謂舉報人,是指揭發、檢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范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報復陷害的力式多種多樣,如制造種種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系,則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本罪.。。 ●報復陷害罪定義 ●報復陷害罪認定 ●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 ●報復陷害罪量刑標準 ●報復陷害罪量刑情節 ●報復陷害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過失損毀文物罪 ·信用證詐騙罪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故意損毀文物罪 |
![]()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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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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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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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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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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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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