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構成要件 |
|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現實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親屬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2、主觀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取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征,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義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認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標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量刑標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量刑情節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強奸罪 ·假冒專利罪 ·誣告陷害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
![]()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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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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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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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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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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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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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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