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婚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重婚罪定義 ●重婚罪認定 ●重婚罪立案標準 ●重婚罪量刑標準 ●重婚罪量刑情節 ●重婚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濫用職權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貪污罪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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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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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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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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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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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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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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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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