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只處罰組織者,也即在乞討團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領導作用的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關鍵要看其在組織乞討活動中是否起組織的作用.。 (二)主觀方面 組織乞討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組織未成年人與殘疾人乞討,這種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并且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組織乞討罪.。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組織乞討不但侵害了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對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帶來了混亂。其中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體。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與未成年人進行乞討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在: 一是必須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的行為; 二是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采用的是暴力、脅迫的手段。 暴力手段,在本罪中一般是指行為人直接對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毆打、捆綁、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但是行為人采取的暴力手段以造成被害人輕傷為其上限,如果故意造成重傷或死亡結果的便屬于組織乞討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按照擇一重處斷的理論,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三是被組織的對象是殘疾人與未成年人,且人數(shù)應當是多人。。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定義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認定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立案標準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量刑標準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量刑情節(jié)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引誘幼女賣淫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高空拋物罪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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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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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zhí)業(yè)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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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zhí)業(yè)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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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zhí)業(yè)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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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zhí)業(yè)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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