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搶劫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四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nèi)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此,本法把搶劫罪規(guī)定在侵犯財產(chǎn)罪這一章。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chǎn)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nèi)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huán)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qū),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fā)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fā)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zhuǎn)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nèi)致其與財產(chǎn)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搶劫罪定義 ●搶劫罪認定 ●搶劫罪立案標準 ●搶劫罪量刑標準 ●搶劫罪量刑情節(jié) ●搶劫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組織越獄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代替考試罪 |
![]() 李力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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