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挪用資金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數額較大):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2、數額巨大: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 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4、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 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一切經營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挪用資金罪定義 ●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挪用資金罪認定 ●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 ●挪用資金罪量刑情節 ●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代替考試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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