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目的,即行為人實施煽動行為,其目的在于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guī)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規(guī)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群眾.。如果煽動群眾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國家法律實施,不構成本罪。群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違法犯罪分子。 所謂國家法律,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 所謂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 所謂抗拒,是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并公然對抗并拒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施行。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在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群眾,不管被煽動的群眾是否付諸實施了,均構成本罪。。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義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認定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量刑標準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量刑情節(jié)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走私文物罪 ·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危險作業(yè)罪 ·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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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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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zhí)業(yè)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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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zhí)業(yè)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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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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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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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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