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司法解釋 |
|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1.行為破壞的對象是關涉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刑法理論一般對其中的“汽車”作擴大解釋,即包括大型拖拉機,因為破壞大型拖拉機也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電瓶車、纜車應包含在“電車”中。破壞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馬車等非機動交通工具的,由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構成本罪。本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當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關涉公共安全時,才能成為本罪對象。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是否關涉公共安全,主要從交通工具所處的狀態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對處于下列狀態的交通工具實施的破壞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駛(飛行)中;第二,交通工具處于已交付隨時使用的狀態;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檢修便可以使用的狀態,例如,交付檢修的汽車的剎車系統并無故障,但汽車檢修人員首先破壞剎車系統,然后只檢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2.實施了破壞行為,通常是指對上述交通工具的整體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壞;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的行為不包括在內。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也足以使火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故應將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視為本罪的破壞行為。 3.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或者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具體危險犯).。傾覆,是指火車出軌、汽車電車翻車、船只翻沉、航空器墜落等;毀壞,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喪失、報廢或者其他重大毀損,因而對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危險,是指具有傾覆、毀壞的具體危險。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行為人竊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且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但不可能發生上述危險的,僅成立盜竊罪。所以,并不是任何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都成立本罪(如毀壞公交車窗戶玻璃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定義 ●破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 ●破壞交通工具罪認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準 ●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 ●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商檢失職罪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徇私枉法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
![]()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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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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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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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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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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