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認定 |
| 客觀方面必須因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損失包括有形的財產利益損失和無形的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兩方面.。財產利益損失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直接造成國家機關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財產的毀損滅失加行為人搗毀的辦公設備等或者因國家機關無法工作而使具體管理事項的相對人蒙受的物質利益損失(包括現行財產的損失和具備充分成就條件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如行為人聚眾沖擊消防管理機關,致使火災受害人未得到及時救助所致損失。 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是指使國家機關尊嚴受到損害、威信降低,使社會公眾遵紀守法的良好風氣遭到破壞或者因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而造成的社會公共事務得不到管理所帶來的不能精確計算的損失。財產利益的損失是否嚴重應以損失的數額來衡量。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是否嚴重可以從行為人的行為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狀態持續時間的長短,行為手段的嚴重程度,社會影響面的大小,所耽誤的具體管理事項的重要程度等開而掌握, 一般來說,具備聚集人數特別眾多、持續時間較長的;手段嚴重的,如有打砸搶行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負面影響長期無法消除的,如聚眾沖擊國務院所在地造成重大影響;所耽誤的具體管理事項關乎國家或社會重大利益的,如聚眾沖擊全國人大所在地,致使全國人大會議或常委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無法舉行的等情節的,就可以認定為造成嚴重損失.。實踐中還應當注意時間、條件的特殊性也會影響行為性質的嚴重程度,如在自然災害發生時或國家面臨重大事件時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所造成的損失顯然比普通時間或條件下要嚴重得多。。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定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構成要件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立案標準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量刑標準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量刑情節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監管秩序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敲詐勒索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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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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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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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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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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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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