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司法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什么是尋釁滋事罪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男子樓頂上欲輕生 樓下路人起哄辱罵:不跳不是人 目擊者:他抓頭哭了很久 最終跳下身亡 律師:起哄者行為涉嫌尋釁滋事 可對其治安處罰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01:32 什么是尋釁滋事的行為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尋釁滋事罪定義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 ●尋釁滋事罪認定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搶奪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劫持航空器罪 ·綁架罪 ·違令作戰消極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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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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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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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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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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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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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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