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傳授犯罪方法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實踐中多為具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盜竊、搶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慣犯、累犯。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不論行為人出自何種動機,只要其具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系,盡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間接客體已經不是其行為直接所致,但是,傳授者在向被傳授者傳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時,對被傳授者掌握并利用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會關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他對因傳授內容而確定的社會關系的侵犯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有侵犯行為.。至于被傳授人是否接受傳授或是否運用此方法去進行犯罪,不影響傳授者對社會關系的侵犯。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經驗與技能,包括手段、步驟、反偵查方法,等等,如果所傳授的只是一般的違法方法,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也有書面傳授的;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秘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等等。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傳授,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行為對象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傳授犯罪方法罪屬于舉動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哪怕是剛剛著手,只要結合全案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就應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問題。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為人所計劃的傳授行為,可以作為影響案件社會危害性和量刑的一個因素。。 ●傳授犯罪方法罪定義 ●傳授犯罪方法罪認定 ●傳授犯罪方法罪立案標準 ●傳授犯罪方法罪量刑標準 ●傳授犯罪方法罪量刑情節 ●傳授犯罪方法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強迫賣淫罪 ·代替考試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 |
![]()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 |
![]()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 |
![]()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