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說,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進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凡是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所謂攜帶,包括隨身佩帶、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夾帶或手中握持。這里的集會、游行、示威,既可以是合法的集會、游行、示威,也可以是不合法的集會、游行、示威。 這里的武器,是指直接用于殺傷人體的發火器械及彈藥。管制刀具,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限定特定人員配置,用于特定范圍和特殊用途,禁止民間私自生產、運輸、販賣、購買、持有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發力和破壞性,可以瞬間造成人畜傷亡、物品毀壞的危險物品.。。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定義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認定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立案標準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量刑標準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量刑情節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虛假廣告罪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妨害藥品管理罪 ·私放俘虜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
![]() 徐志勇 律師 |
主辦律師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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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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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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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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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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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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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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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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